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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涉及到的赔偿有哪些

房** 北京-石景山区 补偿标准咨询 2025.10.13 14:05:42 447人阅读

农村土地涉及到的赔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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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赔偿分征收和占用等情况。征收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失地农业人口,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评估,青苗补偿费标准各地不同。
2.临时占用土地需赔偿使用损失,赔偿标准可双方协商或按当地规定。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各项补偿标准,征收时政府会公布具体方案。
3.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补偿标准制定的监督,确保公平合理。对于被征收或占用土地的农户,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保障其知情权。同时,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农户与征收方的纠纷。

2025-10-13 20: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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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体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
(2)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目的是保障因土地征收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发展。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损失评估确定,确保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合理补偿,弥补所有者的财产损失。
(4)青苗补偿费针对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各地有不同标准,以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时农作物未收获的经济利益。
(5)临时占用土地的赔偿,可双方协商或按当地规定执行,以弥补土地使用造成的损失。各地会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各项补偿标准,并在征收时公布具体方案。

提醒:
在面对土地赔偿时,要仔细了解当地具体补偿方案,若对赔偿有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20:0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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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方要明确自身土地情况,确认是征收还是临时占用。若是征收,了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赔偿的归属和计算方式;若是临时占用,与占用方积极协商赔偿标准。
(二)关注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和征收方案,如有疑问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
(三)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拍照、记录等,以便评估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25-10-13 18:4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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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赔偿分征收和占用。征收赔偿有四类: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因补偿土地所有权;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人口算,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评估;青苗补偿费标准各地自定,补偿生长中的农作物。
2.临时占地需赔偿使用损失,标准可协商或按当地规定。各地自定补偿标准,征收时政府会公布方案。

2025-10-13 17: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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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土地赔偿分征收和临时占用情况,征收赔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临时占用按协商或当地规定赔偿,补偿标准各地自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它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失地农业人口,按需安置人口数计算,保障他们后续生活。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评估,青苗补偿费按各地规定给予处于生长阶段农作物补偿。临时占用土地赔偿依协商或当地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损失获补偿。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征收时政府公布方案。如果遇到农村土地赔偿相关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3 15:34:11 回复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你真的懂土地确权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很重要!)。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1、长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2、此表讲顺序,一般在同一地块按由北向南、由东向西顺序逐户填写。3、四至界限用固定坐标,如:东边(道路)、西边(张三)、南边(渠)、北边(李四)。逐户登记如:1号地块第一户张三、第二户李四,填表时按张三接李四的顺序填写。4、其中附属地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的其中数,只填面积,不填长宽。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请表:本表按农户填写1、表内户主姓名、出生年月日填写要与户口本上的一致,发包方为村民小组。2、与户主关系依次填配偶、长子、次子、女、媳,不能填妻、子妻等以此类推。3、注意此表填写时没有分地的人不填入此表,死亡人口不填入此表。4、承包总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合计数。5、表内关系:承包总面积=人均应分地亩数×分地人数+附属地面积。6、承包起止日期不填。7、承包地块信息与同一地块登记表信息对应一致。三、集体预留机动地和四荒资源情况记录表:机动地和四荒地要分别填表登记1、登记地类一栏填写机动地或四荒地。2、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3、四至界限同上。4、使用情况填写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5、使用者填写承包者姓名。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情况下不予发证?如何解决?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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