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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不出庭的情况有哪些

刘** 海南-南沙群岛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0.13 06:09:06 400人阅读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不出庭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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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事诉讼里,普通民事案件(除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书面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等有资格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无需自己出庭,这种方式能让当事人借助专业力量处理诉讼事务。
(2)当事人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经法院许可可不亲自出庭,但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3)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便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情况外,本人仍需出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处理中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提醒:不同类型案件出庭要求不同,当事人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2025-10-13 13: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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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民事案件(离婚案件除外),当事人可选择有资格的人,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等,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样自己就不用出庭。

(二)当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法院许可后可不亲自出庭。

(三)离婚案件中,除不能表达意思的情况外,当事人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也应出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025-10-13 11:3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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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里,当事人大多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自己不用去。情况如下:
普通民事案件(离婚案除外),当事人可书面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等有资格的人代理诉讼,本人不必出庭。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可不亲自出庭,但要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
离婚案件特殊,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当事人即便委托代理人,仍要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025-10-13 09:4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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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除离婚案件外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而自己不出庭;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经法院许可也可不亲自出庭;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需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要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普通民事案件(离婚案件除外)里,当事人能够通过书面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等有资格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自身无需出庭。若当事人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经法院许可后也不用亲自出庭,但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然而离婚案件有特殊性,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思外,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大家在民事诉讼出庭问题上还有疑惑,或者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3 08:5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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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当事人大多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而自己不出庭。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离婚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书面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等有资格人员代理诉讼,无需自己出庭。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经法院许可,也可不亲自出庭,但要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

然而离婚案件有特殊规定,当事人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只要能表达意思就应出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建议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时明确代理权限和范围,确保代理人能有效履职。遇到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情况,应尽早与法院沟通并提供完备证明。涉及离婚案件,若非不能表达意思,尽量亲自出庭,若无法出庭要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2025-10-13 07:42:5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可以开庭,没有条件的就可以不开庭)。根据以上规定,建议被告或者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尽量从一审的事实和证据方面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进行阐述,争取二审能开庭审理,这样给二审改判多一些机会。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裁判文书采用印刷方式,不可送达复印件。最高人民《人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八、印刷标准(一)纸张标准,A4型纸,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二)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三)采用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印品要字迹清楚、均匀。(四)标题位于版心下空两行,居中排布。标题中的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标题中的名称与文书名称分两行排列。(五)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六)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体字。(七)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审判长、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审判长、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八)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公章不应歪斜、模糊。(九)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避免使用校对章。(十)确需加装封面的应印制封面。封面可参照以下规格制作:1.图案高55mm,宽50mm。2.上页边距为65mm,下沿与标题文字上沿之间距离为75mm。3.标题文字为“××××人民××判决书(或裁定书等)”,位于图案下方,字体为小标宋体字;标题分两行或三行排列,名称字体大小为30磅,裁判文书名称字体大小为36磅。4.封面应庄重、美观,页边距、字体大小及行距可适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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