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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应满足哪些条件

杨** 西藏-昌都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13 08:05:43 496人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应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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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新证据。若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且能实质影响财产分割认定的新证据,可用于申请再审。
(二)审查证据情况。若原判决、裁定在确定财产归属、价值时证据不足,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三)核查法律适用。若原判决、裁定错误适用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可据此申请再审。
(四)关注程序合法。若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申请再审。
(五)留意审判人员行为。若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可申请再审。
(六)注意申请时间。一般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法律适用错误等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5-10-13 11: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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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离婚财产分割,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且新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对财产分割认定有实质影响。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如确定财产归属、价值时证据不够。
3.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如错误运用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
4.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回避人员未回避,严重违反程序。
5.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裁判行为。
申请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第1、3等情形的,自知道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5-10-13 10:5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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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需满足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等五项条件,且一般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申请离婚财产分割再审,若有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对财产分割认定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可申请再审。若原判决对财产归属、价值确定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适用法律错误,如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用错,也能申请。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回避人员未回避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同样符合再审条件。申请时间上,通常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若因新证据、法律适用错误等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提出。若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且认为符合上述再审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3 10:3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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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条件包括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新证据需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且有实质影响;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审判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裁判行为。
2.申请再审时间方面,一般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若存在有新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仔细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3 08:4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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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这类新证据需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且对财产分割认定有实质影响。这意味着若能找到这样的证据,就有理由申请再审。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例如在确定财产归属、价值时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以纠正错误。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如错误运用财产分割原则和方法,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4)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支持申请再审。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同时,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一般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若有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提醒:申请再审需严格把握时间和证据要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08:32:08 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申请再审需要满足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两种情形的再审案件需要交纳诉讼费: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1、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2、原审据以裁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者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3、当事人书面申请了原审收集对案件裁判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而未收集的;4、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原审存在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包括,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指定法定代理人,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原审司法人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的;6、当事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及其代理人的事由,或者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审判的;7、原审裁判有遗漏诉求,或者对没有提出的诉求作出裁判的;8、原审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申请再审的条件1、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2、民事案件参考:《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四)裁定结果。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五)裁定结果。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3、不同部门进行再审的条件:1)、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检察院基于检查监督权的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上向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以上是能否再审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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