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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购买保险该如何处理

余** 海南-南沙群岛 离婚咨询 2025.10.12 17:15:53 410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购买保险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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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购买且保费已交清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参与财产分割,这是基于财产的购买时间和资金来源确定的个人属性。
(2)婚前投保婚后仍在缴费的保险,婚后缴费及增值部分可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补偿另一方婚后缴费及对应增值的一半,因为婚后缴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购买的保险,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不分割,储蓄型保险可选择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者一方获得保险并补偿另一方对应现金价值,根据保险的不同性质进行处理。
(4)给子女购买的保险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进行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对子女权益的保护。

提醒:
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保险分割,需仔细查看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费来源。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2 20: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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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购买且保费交清的保险,保留好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明确为个人财产,避免在离婚时被错误分割。
(二)婚前投保婚后仍缴费的保险,统计好婚后缴费金额及对应增值情况,按规定补偿另一方婚后缴费及对应增值的一半。
(三)婚内用共同财产买的消费型保险,若已消费保费可不分割;储蓄型保险,可根据实际协商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一方得保险补偿另一方对应现金价值。
(四)给子女买的保险,查看有无双方约定,若没有则视为对子女赠与不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涉及的财产分割需遵循此原则;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像婚前已交清保费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2025-10-12 19: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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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买且保费交清的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2.婚前投保婚后缴费的,婚后缴费与增值部分可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补偿另一方婚后缴费及对应增值的一半。

3.婚内用共同财产为一方买的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不分割;储蓄型保险可退保分现金价值,或一方得保险补偿另一方。

4.给子女买的保险,通常视为赠与不分割,另有约定除外。实际分割要结合合同条款和保费来源。

2025-10-12 18:5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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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案件中保险处理需区分婚前婚后购买、消费型或储蓄型、是否为子女购买等不同情况确定分割方式。
法律解析:
婚前购买且已交完保费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若婚前投保婚后仍在缴费,婚后缴费及增值部分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补偿另一方婚后缴费及对应增值的一半。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购买的保险,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不分割,储蓄型保险可选择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一方得保险补偿另一方对应现金价值。给子女购买的保险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实际分割时需结合保险合同具体条款、保费来源等确定。在离婚涉及保险分割问题上,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保险类型和情况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您在离婚时遇到保险分割的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2 17:5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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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保险处理复杂,需依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婚前购买且保费交清的保险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婚前投保婚后仍缴费,婚后缴费及增值部分可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补偿另一方婚后缴费及对应增值一半。
2.婚内用共同财产为一方买的保险,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不分割;储蓄型保险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一方得保险补偿另一方对应现金价值。
3.给子女买的保险通常视为对子女赠与,不分割,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解决措施与建议:处理离婚保险分割时,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具体条款,明确保费来源。双方可先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0-12 17:30:29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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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19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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