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伙制售假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它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众健康权,必须严厉打击。其构成需主体合格、主观故意且有营利目的,客观实施制售假药行为。
2.对于界限划定,区分与非罪要明确药品性质和是否实施制售行为,不属于假药范围的药品质量瑕疵不构成犯罪。与其他罪名区分,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于对象不同,和诈骗罪在于行为本质差异,前者危害公共健康,后者是骗取财物。
3.解决措施和建议: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司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对制售假药行为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假药危害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法律分析:
(1)团伙制售假药罪的主体广泛,只要是团伙中达到相应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2)主观上故意且多以营利为目的,这表明犯罪者明知行为违法却仍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3)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这里的假药是依据药品管理法来认定的,涵盖了特定的药品和非药品。
(4)在界限划定上,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药品是否为假药以及有无制售行为,药品瑕疵不等同于假药。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和诈骗罪的差异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健康。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团伙制售假药罪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后果,若涉及相关案情,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打击团伙制售假药罪,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对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查看药品来源、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制售假药线索。
(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药团伙的惩处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形成有效震慑。
(三)公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注意查看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发现疑似假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团伙制售假药罪,是团伙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主体为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是故意,多为营利;客观实施制售假药行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认定;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众健康权。
3.界限划定:与非罪看是否是假药及有无制售行为;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区别在对象,与诈骗罪区别在本罪危害公共健康,诈骗是骗财。
结论:
团伙制售假药罪是团伙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有明确构成要件和界限划定。
法律解析:
该罪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且常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这里的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界定,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在界限划定上,与非罪的区别在于药品是否为假药及有无制售行为;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差异是对象分别为假药和劣药;与诈骗罪的不同是本罪危害公共健康,而诈骗罪主要是骗取财物。若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药品制售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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