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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赔偿都有哪些规定

王* 黑龙江-绥化 土地征收咨询 2025.10.12 13:01:55 310人阅读

农村征地拆迁赔偿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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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省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也由省级规定。
(二)保障住宅补偿。对农村村民住宅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公平合理补偿,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三)遵循法定程序。征收部门要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
(四)维护救济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

2025-10-12 17: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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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用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算。征收土地要及时足额付各项补偿费,还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保费。

2.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原则,依村民意愿,可用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等费用。

3.其他补偿及权益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定。征收部门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权益,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可复议或诉讼。

2025-10-12 16: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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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征地拆迁赔偿有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要支付多项补偿费用并安排社保,村民住宅按原则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规定,被征收人权益受保障,不服补偿可复议或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征收农用地时,省级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土地需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原则,通过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规定,征收部门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大家在农村征地拆迁赔偿方面遇到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2 16:0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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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赔偿有严格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土地要及时足额支付多项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原则,按村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公平合理补偿,同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规定。征收部门要按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权益,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为保障赔偿合理合法,征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开透明操作。村民要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0-12 14:4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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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村征地拆迁赔偿有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土地时,要足额支付多项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村民住宅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针对农村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原则,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方式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同时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
(3)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规定,征收部门要按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权益,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提醒:
被征收人要关注省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补偿标准,遇到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及时咨询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2 13:38:1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对自己能获得的补偿有一个心理预期能获得多少补偿不是张口就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初步估算来的。以房屋征收为例,弄清楚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钱、装饰装修花了多少钱等问题十分有必要。这样我们了解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时心里就有了一个底,不至于漫天要价,也不至于要个“白菜价”。二、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的违法点十分必要,补偿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都必须有自己的筹码,否则就丧失了谈判的主动权或者不过是在浪费时间说话而已。启动法律程序调查项目,找到项目的违法点就相当于增加了谈判的筹码。找到的违法点越多,谈判的筹码也就越多,谈判中掌握的主动更多,提高补偿的可能性也就更高。三、制定好谈判的策略和方案在谈判开始前要制定谈判的测量和方案。了解自己有哪些筹码,在哪些地方可以提高补偿,在哪些地方可以让步等。同时也要了解征迁人的情况,如征迁期限是多少,征迁人和与自身情况差不多的被征迁户是怎么谈的等问题。结合自己的优势和被征迁人的劣势,制定出合理的谈判策略和方案。四、不卑不亢谈判过程中面对各种,我们都要保持冷静。既不能表现得唯唯诺诺,征迁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也不能表现得太蛮横,对征迁人抱有强烈的敌意。我们要明白的是:征地拆迁中,补偿谈判一般都有多次,这次谈不拢只能说明我们的筹码还不足以让被征迁人妥协或者我们的心理预期确实偏高。我们要做的就是继续走法律途径找找更多的筹码或者审视一下是否是我们的预期太高,如果太高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暂停办理事项包括:(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裁决可复议、诉讼。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九、拆迁结案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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