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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是否有继承权

李* 新疆-昌吉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0.12 10:48:02 309人阅读

使用权房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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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权房不可继承。因为其产权归国家或单位,个人仅拥有使用权,而继承针对的是合法财产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能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使用。通常要在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可向出租人申请,审核通过后办手续。

2025-10-12 16: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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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使用权房没有继承权,但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
法律解析:
继承是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使用权房的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个人仅拥有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所以使用权房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不过符合特定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通常共同居住人要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当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共同居住人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大家在使用权房方面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2 15:4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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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没有继承权,因为其产权归国家或单位,个人仅拥有使用权,而继承针对的是合法财产所有权转移,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但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具体条件为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在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及时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申请。
2.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证明、居住情况证明等,以配合出租人的审核工作。
3.严格按照出租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过程顺利进行。

2025-10-12 15:0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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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使用权房的产权归属国家或单位,个人仅拥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而继承的核心是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使用权房本身不存在继承权。
(2)符合特定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申请变更承租人来继续使用房屋。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3)当承租人死亡或租赁关系变更时,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提醒:
申请变更承租人时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同地区对共同居住人条件的认定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2 13:1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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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继续使用使用权房,可确认自己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即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二)当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及时向出租人提出变更承租人的申请。
(三)积极配合出租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025-10-12 11:15: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1995年5月6日《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内容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证后,再使用的情形有些保守型客户愿意采用此种方法建立并打造自己的品牌,即不拿到注册证,不轻易进入市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因后期商标驳回造成的财力物力损失,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弊端。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一旦遇到商标驳回的情况,由于商标从未投入使用,反而让自己失去了驳回复审的博弈机会。边申请,边使用的情形目前很多企业都采用此种方法管理自己的品牌,即不管是否拿到注册证,从申请之日起或者在申请之日前便已开始使用。这种方法的最大弊端即当申请商标被驳回时,在长达一年的使用过程中,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年的心血付诸东流,还得对已使用中的品牌下架甚至重新调整,这对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创。但是,根据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审查员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所以,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在驳回复审这条救济途径上,由于商标大量的投入使用,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关系,往往会受到商评委的认可,故而即使在商标授权阶段驳回了,在确权阶段仍有反败为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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