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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了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王** 湖北-省直辖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0.11 17:14:28 377人阅读

判刑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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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申请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向交付执行的法院提出申请;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再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相应情形,如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及证明文件;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三)要注意,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025-10-11 22: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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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外执行分两个阶段: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要有省级政府指定医院的证明;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不危害社会的。

3.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025-10-11 21:3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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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监外执行分交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两种情况,前者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后者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且有特定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及禁止保外就医的情况。
法律解析:
监外执行是保障罪犯特殊权益的一种制度。在交付执行前,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监外执行的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会根据罪犯状况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应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批。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考虑到了罪犯的身体状况和特殊生活情况,如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要经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这是为了确保保外就医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基于人道主义也可暂予监外执行。而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监管秩序。如果对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1 21:2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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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外执行分交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两个阶段,不同阶段决定和批准主体不同。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分别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三种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需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证明)、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不危害社会的罪犯。但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为确保监外执行规范,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严格审查决定,加强监督。指定医院要严谨开具证明,防止虚假证明。对于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要严格把关,避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监外执行。

2025-10-11 19:3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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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主体因执行阶段而异。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分别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存在三种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也符合条件。
(3)并非所有有疾病的罪犯都能保外就医,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允许保外就医。

提醒:监外执行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申请时需确保符合法定情形并按规定流程操作,不同案情可能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18:23:1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违反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时,就会被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我们看一下哪些情况会被收监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所以监外执行去外地如果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上述情形之一的,才会被收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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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5 15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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