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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马** 江西-吉安 补偿标准咨询 2025.10.11 08:59:00 444人阅读

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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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无统一标准,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提醒:
不同地区补偿标准差异大,村民遇到征地补偿问题,建议详细了解当地政策,对补偿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0-11 13: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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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地农民可关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以此了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对于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要确保自身居住条件有改善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三)了解当地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保障自身应得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5-10-11 12:3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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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承包地被征用,补偿无统一标准,费用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综合多因素考量,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公布。
3.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后搬、改善居住原则,依意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2025-10-11 11:3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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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无统一标准,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部分补偿标准按规定确定。
法律解析:
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时,补偿费用有多种类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综合考量土地原用途等多种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可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保障村民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如果遇到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5-10-11 11:1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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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无统一标准,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综合考量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可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公平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建议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让村民清楚补偿细则;加强对补偿费用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区片综合地价,保障村民权益。

2025-10-11 10:26:11 回复

解答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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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2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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