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中抵销不一定要通过反诉提出。法定抵销权行使时,一方通知对方即可生效,无需反诉,被告在诉讼中可在答辩里直接主张抵销来对抗原告请求。
2.但在约定抵销情形下,若对抵销范围、条件等存在争议需法院裁判确认,或者抵销主张与本诉关联性较弱,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更稳妥,能确保抵销主张得到全面审查和处理。
3.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抵销主张进行审查判断,决定是否支持。建议当事人遇到法定抵销情况,可在答辩中直接提出;若是约定抵销且存在争议或关联性弱,最好以反诉方式提出,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诉讼中抵销并非一定以反诉提出。法定抵销权行使时,一方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需通过反诉程序。在诉讼中,被告可在答辩时直接主张抵销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2)但对于约定抵销,若存在抵销范围、条件等方面的争议需法院裁判确认,或者抵销主张与本诉关联性较弱时,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抵销更为稳妥。而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支持抵销主张。
提醒:
诉讼中进行抵销,要先判断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约定抵销有争议时,建议以反诉提出,避免主张不被审查。情况复杂时,可咨询专业分析。
(一)法定抵销时,被告在诉讼中可在答辩中直接主张抵销,无需通过反诉,因为法定抵销权行使只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二)约定抵销时,若对抵销范围、条件等有争议需法院裁判确认,或抵销主张与本诉关联性较弱,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抵销主张更稳妥,利于法院全面审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诉讼中抵销不一定要反诉。法定抵销权行使时,一方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需反诉,被告可在答辩中直接主张抵销对抗原告诉求。
2.若为约定抵销,涉及抵销范围、条件等争议需法院确认,或抵销主张与本诉关联性弱,被告以反诉提出更稳妥。
3.法院会综合案件情况审查抵销主张,决定是否支持。
结论:
诉讼中抵销不一定要通过反诉提出,法定抵销通知对方即可,约定抵销等特定情况以反诉提出更稳妥。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法定抵销权行使时,一方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无需反诉。在诉讼中被告可在答辩时直接主张抵销来对抗原告请求。然而对于约定抵销,若对抵销范围、条件有争议需法院裁判确认,或者抵销主张与本诉关联性弱等情况,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能让抵销主张得到全面审查处理。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抵销主张审查判断是否支持。如果在诉讼中遇到抵销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抵销,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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