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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承诺付款未给怎么办

苟* 天津-河西区 离婚咨询 2025.10.10 14:09:41 327人阅读

离婚时对方承诺付款未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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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确认对方付款承诺的形式。若在离婚协议里,该协议如同合同,对方不履约,可持协议、证据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付款。若判决后对方还不给,可申请强制执行。
2.若承诺在法院调解或判决中确定,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用查询、冻结等手段让对方支付。要靠法律维护权益,让对方履行付款责任。

2025-10-10 20: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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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对方承诺付款却未给,若承诺在离婚协议中,可起诉要求支付,判决后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若在法院调解或判决中确定,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离婚时对方承诺付款却未兑现,维权方式因承诺形式而异。若承诺体现在离婚协议里,该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可凭借协议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作出判决后,若对方依旧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若承诺是在法院调解或判决中确定的,对方不履行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促使对方支付。遇到此类情况,不必担忧,法律会保障合法权益。若在处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0-10 19:4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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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对方承诺付款却未兑现,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若承诺体现于离婚协议,因其有合同性质,对方不履行时,可持协议起诉。起诉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和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2.若承诺在法院调解或判决中确定,对方未履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促其支付。
3.建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以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0 18:3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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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离婚时对方承诺付款未给,若承诺体现于离婚协议,此协议具备合同性质。若对方不履约,可凭借协议起诉,起诉时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在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依旧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2)若承诺是在法院调解或判决中确定的,对方不履行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促使对方付款。通过这些法律途径,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提醒:
需注意保留好相关协议、证据等材料。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0-10 17:1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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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承诺在离婚协议中,该协议有合同性质。对方不履行,可持离婚协议书、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按约定付款。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若承诺在法院调解或判决中确定,对方未履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促使对方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受此条款约束。

2025-10-10 16:08:04 回复

对于未在承诺期限承诺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未在承诺期限承诺怎么办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失效。本项的承诺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确定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要约承诺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要约承诺在不同的法系中有不同特点,中国的要约承诺制度综合了各法系的合理成分,是比较先进的。现代社会,要约承诺制度仍具有重大意义,但电子商务的兴起,对要约承诺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据此,要约承诺制度也因为对电子合同进行专门规制而得到了新的发展。合同法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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