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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新财产属债务人可分配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剩余则按法定顺序,先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接着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二)若费用和债务已全清偿,新财产分配给破产企业股东。
(三)管理人代表债权人对新财产接管、清理和变价分配。
(四)债权人对新财产分配有异议,可向法院请求,由法院审查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2025-10-10 15: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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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1年内发现新财产,处置方式如下:
若新财产属债务人可分配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剩余则按先职工工资等、再税款、后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若费用和债务已清偿完,新财产分配给破产企业股东。
管理人负责接管、清理和变价分配新财产。债权人对分配有异议,可向法院请求,由法院审查裁定。
2025-10-10 15:0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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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发现新财产,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按职工工资等费用、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费用和债务清偿完则分配给股东,由管理人负责相关事宜,债权人有异议可向法院请求裁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债务人可分配新财产,需遵循既定规则处理。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以维持破产程序的合理支出和共同利益。之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各类债务,体现对职工权益、国家税收以及普通债权人权益的依次保护。当所有费用和债务都得到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符合企业剩余权益归属原则。管理人承担新财产的接管、清理和变价分配工作,能保证程序的公正有序。若债权人对分配有异议,可通过向法院请求裁定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破产财产分配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0 14:2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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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发现新财产,若属于债务人可分配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剩余则按法定顺序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费用和债务清偿完毕后分配给破产企业股东。管理人负责新财产的接管、清理和变价分配,债权人有异议可向法院请求裁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管理人应及时准确识别新财产是否为债务人可分配财产,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让债权人及时了解新财产的处置情况。
-法院加快对债权人异议的审查裁定,保障程序的高效性。
2025-10-10 13:0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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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发现的新财产,若为债务人可分配财产,会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这是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开展和相关共益事务的处理。
(2)在清偿上述两项费用后有剩余的,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缴纳所欠税款以及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以保障各方权益的合理实现。
(3)当所有费用和债务都清偿完毕,新财产会分配给破产企业的股东。
(4)管理人承担起代表债权人对新财产进行接管、清理和变价分配的职责。
(5)若债权人对新财产分配存在异议,可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以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提醒:债权人对新财产分配有异议要及时向法院提出请求,破产企业股东也需关注新财产分配情况,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1:15: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