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再次转让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是基于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再次转让无效,像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
二是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再次转让通常无效。不过非金钱债权约定不能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是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再次转让无效,如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债权。
另外,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但转让并非无效;若存在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转让也无效。
结论:
债权再次转让在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及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下可能无效或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这类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再次转让无效。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再次转让一般也无效,不过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再次转让同样无效。另外,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转让无效;若转让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转让会被认定无效。债权转让情况复杂,若您在债权转让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再次转让在多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再次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进行再次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再次转让。此外,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也会无效。不过,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转让无效。
为避免债权再次转让无效,可采取以下措施:
1.转让前仔细审查债权性质,确认是否属于不得转让的类型。
2.查看当事人之间关于债权转让的约定,若有禁止转让条款需谨慎处理。
3.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转让的债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转让过程中保持诚信,避免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5.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
法律分析:
(1)债权再次转让时,若基于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再次转让是无效的。这种债权与特定身份紧密相连,转让会破坏其原本的法律关系。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进行再次转让,通常无效。不过,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及交易稳定性的保护。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再次转让无效,像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这类债权转让会影响公共秩序和整体利益。
(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转让本身并非无效。若转让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会被认定无效。
提醒:进行债权再次转让时,要明确债权性质、查看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有转让限制的债权,转让前应充分了解债权性质,若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不应进行再次转让。
(二)查看当事人之间关于债权转让的约定,若是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受让人需确认自己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转让一般不受此约定限制。
(三)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切勿进行再次转让。
(四)债权转让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避免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五)转让行为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进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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