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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逮捕起诉时起诉人是否到场

熊** 天津-蓟州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09 23:19:54 304人阅读

执行逮捕起诉起诉人是否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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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逮捕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其与起诉在程序上无直接联系。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协作,确保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2)审查起诉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此阶段不存在“起诉人到场”的要求,人民检察院独立履行审查职责。
(3)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会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在庭审中承担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参与辩论等重要工作。同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可选择参加庭审,但并非强制要求。

提醒:
不同诉讼环节参与主体和要求不同,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应对方案。

2025-10-10 05: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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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后续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不同环节的分工,要明确各自职责,避免概念混淆。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独立审查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无需所谓“起诉人到场”,应正确认识此阶段的工作模式。
(三)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要履行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辩论等职责;被害人可参加庭审但不强制,要清楚不同主体在审判阶段的参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025-10-10 04:0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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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和起诉无直接关系。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审查公安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公诉,不存在“起诉人到场”。

2.审判阶段,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要参与庭审,完成宣读起诉书等工作。

3.被害人可参加庭审,但非必须。“执行逮捕起诉”表述不准确,各诉讼环节参与主体有别。

2025-10-10 02: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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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与起诉无直接关联。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公诉,无“起诉人到场”说法。审判阶段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被害人可参加庭审但非必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职责归属公安机关,它是独立于起诉的一个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一过程主要是检察院内部的审查工作,不存在“起诉人到场”的规定。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会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履行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参与辩论等职责。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不过是否到场由其自行决定。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有着不同的参与主体和职责分工。如果大家在刑事诉讼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0 00:5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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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和起诉没有直接联系。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不存在“起诉人到场”情况。
2.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要到场参与庭审,完成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辩论等工作。
3.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可参加庭审,但并非强制要求。
4.“执行逮捕起诉”表述不准确,不同诉讼环节参与主体不同。

解决措施与建议:明确各诉讼环节职责,加强司法机关间协作配合,同时向公众普及不同诉讼阶段参与主体和流程知识,避免误解。

2025-10-09 23:30:20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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