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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逮捕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其与起诉在程序上无直接联系。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协作,确保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2)审查起诉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此阶段不存在“起诉人到场”的要求,人民检察院独立履行审查职责。
(3)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会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在庭审中承担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参与辩论等重要工作。同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可选择参加庭审,但并非强制要求。
提醒:
不同诉讼环节参与主体和要求不同,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应对方案。
2025-10-10 05: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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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后续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不同环节的分工,要明确各自职责,避免概念混淆。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独立审查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无需所谓“起诉人到场”,应正确认识此阶段的工作模式。
(三)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要履行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辩论等职责;被害人可参加庭审但不强制,要清楚不同主体在审判阶段的参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025-10-10 04:0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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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和起诉无直接关系。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审查公安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公诉,不存在“起诉人到场”。
2.审判阶段,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要参与庭审,完成宣读起诉书等工作。
3.被害人可参加庭审,但非必须。“执行逮捕起诉”表述不准确,各诉讼环节参与主体有别。
2025-10-10 02: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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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与起诉无直接关联。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公诉,无“起诉人到场”说法。审判阶段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被害人可参加庭审但非必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职责归属公安机关,它是独立于起诉的一个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一过程主要是检察院内部的审查工作,不存在“起诉人到场”的规定。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会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履行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参与辩论等职责。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不过是否到场由其自行决定。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有着不同的参与主体和职责分工。如果大家在刑事诉讼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0 00:5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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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和起诉没有直接联系。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不存在“起诉人到场”情况。
2.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要到场参与庭审,完成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辩论等工作。
3.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可参加庭审,但并非强制要求。
4.“执行逮捕起诉”表述不准确,不同诉讼环节参与主体不同。
解决措施与建议:明确各诉讼环节职责,加强司法机关间协作配合,同时向公众普及不同诉讼阶段参与主体和流程知识,避免误解。
2025-10-09 23:30: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