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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可以追加配偶

高** 贵州-黔南 民间借贷咨询 2025.10.09 07:56:56 455人阅读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追加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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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告,先明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可追加。
(二)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也可认定共同债务并追加。
(三)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无法证明是共同债务,通常不能追加。
(四)实践中结合债务用途、金额、夫妻经济状况等综合认定。
(五)符合追加条件,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0-09 14: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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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里,能否追加配偶为被告要视情况而定。
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可追加。
若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债权人又无法证明是共同债务,通常不能追加。
实践中,要结合债务用途、金额、双方经济状况等认定。符合条件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

2025-10-09 12:3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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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纠纷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告,取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符合条件可向法院申请。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可追加配偶为被告。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并追加。然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属共同债务的,通常不能追加。实践中要结合债务用途、金额、夫妻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若认为符合追加条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若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遇到是否追加配偶为被告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0-09 11:4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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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告取决于债务性质。若属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非共同债务,通常不能追加。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2.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无法证明属共同债务的,不能追加配偶。实践中要结合债务用途、金额、夫妻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
3.若符合追加条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建议债权人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相关证据,以增加追加配偶为被告的可能性;同时,在借款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纠纷。

2025-10-09 10:2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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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间借贷纠纷里,追加配偶为被告要视具体情况。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具备追加配偶为被告的条件。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共同债务。并且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然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又无法证明是共同债务时,一般不能追加配偶。实践中,要综合债务用途、金额、夫妻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来认定。若符合追加条件,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

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复杂,不同案情认定结果不同,是否追加配偶为被告要谨慎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9 08:43:17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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