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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立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肖** 天津-静海区 行政复议咨询 2025.10.09 05:17:46 402人阅读

如何确立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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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行政行为,直接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对于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以该机关为被告;没有的话,以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六)对行政机关组建且无独立担责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25-10-09 09: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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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立规则如下:
一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这些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的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
三是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无继续行使职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四是对无独立担责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025-10-09 08:2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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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依据不同情形确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通常为被告,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被告认定规则。
法律解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是基本原则。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无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组建的无独立担责能力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的准确认定。如果大家在行政诉讼中对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仍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2025-10-09 08:2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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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立有明确规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经复议,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共同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无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组建无独立担责能力却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不服起诉,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当事人需准确判断行政行为作出主体及复议情况,确定适格被告;二是行政机关应明确自身职责,避免出现主体资格争议;三是在行政机构组建时,赋予其独立担责能力,减少诉讼主体混乱。

2025-10-09 06:5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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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是最基础的规则,谁作出行政行为,谁就可能成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若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这区分了不同复议结果下被告的确定。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明确了共同作出行为时的被告主体。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避免了委托机关逃避责任。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无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对行政机关组建无独立担责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提醒: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复杂,不同案情确定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9 06:0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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