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清偿有明确规定与原则。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为保障各方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按法定程序和重整计划执行,确保清偿过程规范透明。
2.当担保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及时将超过部分归入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其他债权。
3.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将未受清偿部分列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比例受偿。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保障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清偿的公平性与合法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在破产重整中,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不过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一般会暂停行使。
(2)当担保物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通过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以此来维护自身利益。
(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担保物清偿按规定进行。若担保物价值高于所担保债权,超出部分归入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若担保物价值不足,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提醒: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清偿程序复杂,各方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重整计划,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人通常暂停行使担保权,但当发现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自身权利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担保权人要关注担保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若担保物价值超过债权,超出部分归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若担保物价值不足,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三)参与破产重整的各方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重整计划行事,保障自身及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1.破产重整中,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若担保物损坏或价值降危害权利,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
2.重整计划执行完后,按清偿方案清偿。担保物价值超债权,超出部分归债务人财产;价值不足,未清偿部分作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3.要按法定程序和重整计划保障各方权益。
结论: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清偿有明确规则,担保权人有优先受偿权,重整期间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执行完毕后按清偿方案清偿,担保物价值不同处理方式不同,要依法和按重整计划保障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在破产重整时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重整期间,担保权通常暂停行使,但当担保物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情况,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若担保物价值超所担保债权,超出部分归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若不足清偿,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重整计划能保障各方权益。若您在破产重整担保物清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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