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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然死亡家属有异议怎么办

李** 海南-三沙市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8 10:06:49 344人阅读

医院突然死亡家属有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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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对医院突然死亡情况有异议,可这样处理:
1.及时要求封存病历,医疗机构会在双方在场时封存死亡患者病历,这是查明死因、分清责任的关键证据。
2.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具备冻存条件可延至7日)申请尸检,明确死亡原因。
3.与医院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4.协商不成,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争议,也可直接起诉,用法律维权。

2025-10-08 13: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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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家属对医院突然死亡情况有异议,可通过封存病历、申请尸检、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或向法院起诉来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病历资料是查明死因、分清责任的重要证据,家属及时提出封存病历要求,医疗机构需在双方在场时对死亡患者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同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提出尸检申请,能明确死亡原因。家属可先与医院就争议进行沟通协商,若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是较为理想的结果。若协商不成,家属有两种途径维护权益,一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面对此类复杂问题时,法律能为家属提供有力的保障。如果家属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8 12:5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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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遇医院突然死亡情况有异议,可按以下步骤处理维护权益。
1.及时封存病历:家属应第一时间提出封存病历要求,医疗机构需在双方在场时封存死亡患者病历资料,这是查明死因、分清责任的关键证据。
2.申请尸检: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检申请,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以此明确死亡原因。
3.协商解决:与医院就争议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4.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家属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025-10-08 11:5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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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属对医院突然死亡情况有异议时,及时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是关键。医疗机构在双方在场时封存死亡患者病历资料,该资料能成为查明死因、分清责任的重要证据,可避免病历资料被篡改或丢失,保障家属获取真实信息。
(2)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尸检申请很重要。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可提出,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能明确死亡原因,为后续责任认定和纠纷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3)与医院沟通协商是解决争议的常见方式。双方可就争议事项交换意见,争取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这种方式较为平和、高效。
(4)若协商不成,家属有两种途径解决纠纷。一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借助行政力量处理;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处理此类情况需注意时间限制,及时进行病历封存和尸检申请。不同案情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1: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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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要求封存病历,确保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对死亡患者病历资料进行封存,这是查明死因和分清责任的关键证据。

(二)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提出尸检申请,以此明确死亡原因。

(三)和医院就争议展开沟通协商,尽力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四)若协商无果,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2025-10-08 10:22:2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在上班时间在单位工作突发脑出血不算工伤。具体原因如下:中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过劳死”这一概念。类似的情境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赔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过劳后只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被认定为工伤。这存在三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一是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二是过劳后在工作岗位之外发生的死亡,比如在睡眠时间,不被认定为工伤。三是“48小时”的时间限制,造成巨大的伦理冲突。对于生命垂危、抢救机会不大的病人,职工家属可能会为了获得工亡待遇,要求医院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用人单位可能会为了少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而要求维持治疗超过48小时。其实,中国的法律曾对“过劳死”和“过劳残”有过规定。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作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什么叫“工作紧张”呢?上海曾有过这样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遗憾的是,由于“工作紧张”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的《工伤保险条例》直接修改成简单易行的48小时标准。这其实是一个倒退。因为《试行办法》已经形成了过劳死制度的雏形,如果经过实践的丰富,包括司法案例的积累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很可能最终建立起中国自己的过劳死认定体系。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或可借鉴。日本政府在《职业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认定指引》规定了“过重负荷”引发的疾病,而“过重负荷”分为三类,包括发病前一天内的“异常事件”;发病前一周内的“短时间过重负荷”;以及“长时间过重负荷”(具体是发病前一个月内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发病之前2-6个月平均每月超时80小时;其它工时之外的负荷)。立法的漏洞,让中国过劳死的劳动者们失去了最后可能的补偿。然而,再高的补偿,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弥补病痛的伤害。

对于上班途中突然死亡属于工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满足工作时间前后以及在工作场所内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是工伤,另外上班死亡必须是要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才能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的细化《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项目基本相同,丧葬费的规定是一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内容一致,均是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应当获得的基本生活费,计算标准和给付方式不同,前者按劳动者工资的比例逐年给付,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限,直到未成年人成年或被扶养人死亡后者是按被抚养人居住地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按照规定的年限计算一次性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均是对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计算的时间和标准不同,前者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付48-60个月,后者是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对精神损害前者没有,后者是有条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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