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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邓* 贵州-黔南 公司债务咨询 2025.10.08 06:20:27 395人阅读

有限责任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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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用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负责,这体现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财产的原则,保障了股东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2)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破坏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财产混同、出资不实等情况。债权人遇到相关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12: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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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杜绝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不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二)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按时出资,出资后不进行抽逃出资的行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0-08 11:4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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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
2.特殊情形下,股东滥用权利,如财产混同、挪用资金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
3.若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10-08 10: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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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股东滥用权利、财产混同、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特殊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通常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这保障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可控。然而,若股东为私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像将公司资金随意挪作私用,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模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也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为防止股东逃避义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若在公司经营或债务处理中遇到类似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8 09:3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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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需担责。
1.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破坏了公司财产独立性,损害债权人权益,股东就不能再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2.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保障债权人权益。

为避免此类风险,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保持公司财产独立,按规定足额出资且不抽逃出资。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2025-10-08 07:52:21 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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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0 13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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