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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在何种情况下可退

王* 北京-朝阳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08 05:29:19 405人阅读

商品房预售在何种情况下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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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开发商违约情况,购房者应先书面催告开发商履行合同,保留好催告证据。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退房。
(二)若怀疑房屋质量有严重问题影响居住,应尽快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拿到检测报告后与开发商协商退房,协商不成可起诉。
(三)发现开发商证件不全,可直接与开发商沟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房款。若开发商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贷款,购房者需收集开发商提供资料不真实等相关证据,先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和退房,协商无果则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025-10-08 11: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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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在以下情况可退:
1.若开发商违约,像未按时交房,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未及时通知,购房者可退房。
2.房屋质量差影响居住,经检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能要求退房。
3.开发商证件不全,不具备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退款。
4.因开发商问题致购房者无法办贷款,如资料不真实,购房者可解约退房。

2025-10-08 10:5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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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预售在开发商违约、房屋质量严重问题、开发商证件不全、因开发商原因购房者无法办理贷款等常见情况下可退。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或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未及时通知购房者,这属于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若房屋经专业机构检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购房者也可主张退房。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所签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能要求退还房款。因开发商提供资料不真实等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贷款,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退房。
如果您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己的权益和处理办法,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0-08 10:0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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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在多种情况下可退。包括开发商违约、房屋质量严重问题、证件不全以及购房者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等。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若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应及时书面催告,保留好相关证据,合理期限后仍未履行,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退房。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要及时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凭借检测报告与开发商协商退房。
-发现开发商证件不全,可向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房款。
-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收集好开发商提供资料不真实等证据,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退房。

2025-10-08 08: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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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发商违约是常见的可退房情形。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这违反了合同约定,购房者权益受损,有权退房;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未按时通知购房者,也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2)房屋质量关乎居住安全与舒适,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尤其是经检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这不符合交付标准,购房者当然可以要求退房。
(3)开发商证件不全,意味着不具备预售法定条件,所签预售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购房者已付房款。
(4)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贷款,如提供资料不真实,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

提醒:遇到上述情况,购房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8 07:24:26 回复

为了保障商品房买受人的利益、维护商品交易安全,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定的规定。  现行的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实践中作为行政程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一般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除特定约定外,未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  1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认定存在?  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仍可以认定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般认为,采用合同属性是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不过,需要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通知、缴费收据、代收保险费单据、抵押登记费单据、律师费单据、印花税收据、购房首付款收据、赔付选择单等证据的原件和相关证人证言。  2没有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备案登记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从性质上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但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可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关于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的规定。  3预售合同中可以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  没有备案登记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但如果经商品房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如有此约定,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进行预售登记则合同无效。  4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购房人应该注意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登记,购房人便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有效防止预售人将期房进行一房二卖,所以办理备案登记是维护购房人利益的一项有力措施,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尽可能将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义务甲乙明确;  2.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应为预售人即商品房开发商的义务,购房人应在签订合同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时间及迟延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以约束房地产开发商不办理或迟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违约行为。  3.慎用预售合同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从购房人角度来看,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对购房人不利。  5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预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双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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