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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予探望子女,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徐** 海南-南沙群岛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0.08 00:49:01 414人阅读

离婚后不予探望子女,是否可以提起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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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完全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探望权。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该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若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提起诉讼:当遇到对方不予探望子女的情况,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
2.申请强制执行:若对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
3.沟通协商:在诉讼前后,双方也可尝试沟通协商,以更平和的方式解决探望权问题,减少对子女的影响。

2025-10-08 07: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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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该权利,另一方需承担协助义务。
(2)当一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
(3)若对方不执行生效判决,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

提醒:
遇到对方不配合探望子女的情况,要通过合法诉讼途径解决。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10-08 05:2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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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离婚后一方不予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如实陈述情况,提供有利于自己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和证据。
(三)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拒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0-08 04: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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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对方不配合,可起诉维权。
2.起诉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探望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
3.若对方不执行判决,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
4.遭遇对方阻挠探望子女,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探望权。

2025-10-08 03:4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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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一方不予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一方拒不协助,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有权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探望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若对方仍不执行生效判决,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因此,当遭遇不予探望子女的情况,通过诉讼是维护自身探望权的有效途径。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0-08 01:41: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探望权能单独提起诉讼吗问题解答如下,探望权可以单独提讼吗可以单独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探望权可以单独提讼吗可以单独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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