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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下车时摔倒司机有责任吗

李** 山东-东营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6 17:23:27 498人阅读

坐公交车下车时摔倒司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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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司机有未按规范操作,如不等乘客完全下车就启动车辆,或停车位置不当让下车环境有安全隐患等情况导致乘客摔倒,乘客可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向法院起诉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乘客因自身原因摔倒,司机无过错,司机和公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乘客应自行承担后果。
(三)若第三人行为致使乘客摔倒,乘客可要求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第三人不赔偿,乘客同样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10-06 20: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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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坐公交下车摔倒,司机是否担责要看情况。若司机没按规范操作,像不等乘客下完就开车,或停车位置有问题,让下车环境有安全隐患,公交公司要担责,因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若因乘客自身原因摔倒,如注意力不集中、行动不便还大意等,司机没过错就不用担责。
3.要是第三人行为导致乘客摔倒,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5-10-06 20:1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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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坐公交车下车时摔倒,司机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可能公交公司担责、司机无责或第三人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司机未按规范操作,像未等乘客完全下车就启动车辆,或者停车位置不当,让乘客下车环境有安全隐患,导致乘客摔倒,这属于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是乘客摔倒源于自身原因,例如注意力不集中、行动不便还疏忽大意等,且司机无过错,司机无需担责。若因第三人行为致使乘客摔倒,该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遇到此类情况难以判断责任归属或不知如何维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19:0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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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下车时摔倒,司机是否担责要视具体情况判定。若司机未规范操作,像未等乘客完全下车就启动车辆,或停车位置不当造成下车环境有安全隐患,导致乘客摔倒,公交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若摔倒因乘客自身原因,如注意力不集中、行动不便却疏忽大意等,且司机无过错,司机无需担责。若第三人行为致使乘客摔倒,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交公司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停车安全。
2.乘客自身要提高安全意识,下车时集中注意力。
3.若发生摔倒事件,现场人员应及时固定证据,以便明确责任。

2025-10-06 18:5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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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司机存在未按规范操作的情况,包括未等乘客完全下车就启动车辆,或者停车位置不合理,造成乘客下车环境有安全隐患,致使乘客摔倒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2)若乘客摔倒源于自身因素,像注意力不集中、行动不便还疏忽大意等,并且司机没有过错,那么司机不用承担责任。
(3)要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乘客摔倒,按照法律规定,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
乘客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固定证据。不同原因导致的摔倒责任认定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17:58: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上班时不小心坐滑椅子摔伤是算工伤的。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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