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裁员要满足实体条件,如按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调整后仍需裁员、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才可进行裁员。
(二)满足程序条件,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三)裁员时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企业裁员需满足实体和程序条件。实体条件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裁员:按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
2.程序条件为,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3.企业裁员应优先留用签长期固定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家庭有需扶养人员的职工。
结论:
企业进行人员裁减需满足实体和程序条件,满足特定实体情形且按规定程序操作才可裁员,裁员时还需优先留用特定人员。
法律解析:
企业裁员的实体条件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调整经变更合同仍需裁员、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程序上,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并且,企业裁员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平衡企业经营需求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若企业在裁员过程中未遵循这些规定,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如果您的企业面临裁员情况或您在裁员中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合法合规处理。
企业人员裁减须遵循实体和程序条件。实体上,企业在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经变更合同仍需裁员,或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可裁员。程序上,裁减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且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签较长期限固定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家庭有特殊情况需扶养人员。
解决措施与建议:
1.企业应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裁员实体条件,避免违法裁员。
2.严格按程序要求操作,提前与工会或职工沟通并报备方案。
3.做好优先留用人员的筛选和安排,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企业裁员有严格的实体条件限制。当企业处于依照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等重大调整后仍需裁员,或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时,才具备裁员的实体基础。
(2)程序条件也不容忽视。若裁减人员达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企业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
(3)企业裁员时需遵循优先留用原则,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特殊情况的人员应优先留用。
提醒:企业裁员必须严格遵守实体和程序条件,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若遇不合理裁员,可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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