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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体有哪些

肖* 山东-泰安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6 02:11:52 469人阅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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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体分原告和被告。原告多是受医疗行为损害的患者;若患者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可当原告。
2.被告通常是医疗机构。多家医疗机构参与诊疗时,它们会成共同被告。
3.因医疗产品缺陷致损,患者可告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也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4.血液提供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致损,该机构也是适格被告。

2025-10-06 06: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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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损害患者,患者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作为原告;被告一般是医疗机构,多个医疗机构参与诊疗时可作为共同被告,医疗产品缺陷致损时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可成为被告,血液提供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致损时也是适格被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患者作为直接受医疗行为影响的主体,有权作为原告维护自身权益。若患者死亡,其近亲属与患者存在密切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赋予他们原告资格,能够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医疗行为负有责任,所以通常是被告。当多个医疗机构参与诊疗,他们的行为可能都与损害结果有关联,因此可作为共同被告。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血液提供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成为适格被告。如果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方面遇到问题,想了解更多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6 06:4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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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体涵盖原告和被告。原告主要是因医疗行为受损的患者,若患者死亡则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被告通常为医疗机构,多个医疗机构参与诊疗时可作为共同被告。
2.若医疗产品缺陷致患者损害,患者可选择将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单独作为被告,也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而血液提供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该机构会成为适格被告。
3.解决措施与建议:患者或其近亲属在确定诉讼主体时,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事实与各主体的关联。对于涉及多个被告的情况,要明确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06:1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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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主体的确定依据患者的情况而定。若患者仍在世,因医疗行为受损的患者就是原告;若患者死亡,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2)被告主体较为多样。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被告。若有多个医疗机构参与诊疗,它们可能成为共同被告。当医疗产品有缺陷致患者损害时,患者可选择起诉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能将它们列为共同被告。若血液提供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血液提供机构同样会成为适格被告。

提醒: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04: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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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原告身份。若自身因医疗行为受损,可作为原告起诉;若患者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二)明确被告范围。一般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多个医疗机构参与诊疗,它们可作为共同被告;因医疗产品缺陷致损,可单独起诉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也可将它们列为共同被告;因血液不合格受损,血液提供机构为适格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025-10-06 03:07:2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7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就须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没有选人不当或者已经尽到监督职责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1、首先,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是否属于该机构工作人员,并不需要由患者来证明,因为只要医务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作为患者,就有理由相信其是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换言之,患者只要出具在该医疗机构内就诊的病历、相关检查单据等来证明其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即可,而不需要出具证据来证明给他看病的医生是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2、其次,诊疗行为必须是该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机构的任务或者履行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时发生的。如果逾越了任务或职务,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即使属于医疗行为,也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因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就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职务关系。如患者利用与某医院外科医生的私人关系,要求该医师在节假日到患者家中为其进行外科手术,而该医院明文规定了医师出诊需经部门主管批准。该医师擅自出诊,由于消毒不严格,致使患者术后感染。此时,患者就不能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该医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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