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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否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曾* 山东-泰安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5.10.05 09:15:22 467人阅读

医疗纠纷是否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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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通常而言,患者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意味着患者在维权时需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2)存在特殊情况,当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时,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倾向于医疗机构,由其证明自身无过错。

提醒:
患者遇到医疗纠纷应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医疗机构要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不同医疗纠纷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5 14: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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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平时要自行收集和保存与诊疗相关的证据,像病历、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以此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患者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通过拍照、录像、申请证据保全等方式,这样就能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让举证责任倾向于医疗机构。
(三)当举证遇到困难时,患者可借助专业医疗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指导收集和整理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5-10-05 13: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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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实施后,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通常,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及人员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2.存在特殊情况,若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隐匿或拒提供病历资料,或有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时,举证责任倾向医疗机构,其要自证无过错。

2025-10-05 12:4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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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纠纷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情形时,可推定其有过错,举证责任倾向于医疗机构。
法律解析:
《民法典》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通常,患者若要追究医疗机构责任,需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然而,当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时,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医疗机构,由其证明自身无过错。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患者权益,也促使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病历资料。如果遇到医疗纠纷不知该如何举证或维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10-05 12:0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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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规则发生变化,《民法典》施行后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患者要对医疗机构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举证。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患者能证明医疗机构有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倾向医疗机构,由其证明自身无过错。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患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在就医过程中妥善保存各类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为可能的纠纷做好证据准备。
2.医疗机构要规范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举证困难。
3.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可积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2025-10-05 10:09:13 回复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要求,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1.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2.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3.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1.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2.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3.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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