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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归属子女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李* 广东-潮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05 12:56:05 438人阅读

离婚协议财产归属子女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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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是夫妻自愿就离婚相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具有法律效力。将财产归属子女可看作是夫妻对子女的赠与行为。
(2)对于不动产,只有办理过户登记,财产所有权才真正转移给子女;动产需完成交付。若未完成这些,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有撤销权。
(3)存在特殊情况,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提醒: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子女时,涉及不动产要及时办理过户,动产尽快完成交付,避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5 14: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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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离婚协议时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此保障协议合法有效。
(二)若涉及不动产归属子女,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若为动产,则完成交付,避免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行使撤销权。
(三)若担心赠与人撤销赠与,可签订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5-10-05 14:3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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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通常有法律效力。只要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的,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

2.把财产给子女可看作赠与。若为不动产,要办过户登记;动产需完成交付。否则,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能撤销赠与,但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公证过的赠与合同除外。

3.满足法定条件,离婚协议财产归子女的约定有效。

2025-10-05 14:0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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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子女一般有效,但涉及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需完成交付,否则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能有撤销权,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协议。依据民法典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子女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然而对于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要完成交付,财产权利才真正转移。若未完成这些,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能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如果您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05 13:2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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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子女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这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不过,涉及不同类型财产有不同要求。对于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则要完成交付。若未履行赠与,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能有撤销权,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为保障约定有效,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和动产交付;二是若担心赠与人撤销,可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或赋予协议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如为子女教育、生活保障等目的。

2025-10-05 13:18:46 回复

解答如下,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结合本案,李女士姊妹之间签定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见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近日,家住皇姑区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其十分头痛的事情。据了解,李女士姊妹五个中排行老大。在之前,自己的父母相继去世。同时,因为父母都是省里的老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应享受省级公寓260平方米。然而,省里需要将继承该套房产的子女名字尽快报上,并强调只能报一人。针对这样的情况,李女士提议,开个家庭会议。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其他的四个姊妹悉数来到李女士家中。最终姊妹们商议,这套房产可以由一人继承,但是需按市场价给其他的四个姊妹返钱。的时候,该套房子的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但因为此套房子面积相对较大,同时也考虑到姊妹亲情的缘故,李女士建议,由条件相对较好的二妹继承此套房产,并按房价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直接给付其他四个姊妹现金或是直接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其他四个姊妹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最终,姊妹之间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在此期间,继承这套房产的李女士二妹,按约定的价格给付了其中两位现金,也给李女士的大弟弟购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然而,李女士大弟弟的单位,在当中进行房改,按房改规定,依职级补贴房屋面积款。为此,李女士的大弟弟特别开心:因为按他自己现居住的40多平方米的房子,单位应补贴2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款。但是,单位要求:李女士的大弟弟出具房证或是购房发票。这时,李女士的大弟弟傻眼了:自己手里只有购房收据。后来,他来到开发商那里询问情况得知:当时,为贪图便宜,李女士的二妹明知此套房子是不具备相关合法的竣工验收等材料,仍然坚持购房。李女士的大弟弟,找到了李女士表示,自己的二姐没有履行协议,只是进行敷衍。因此,父母的这套房产,李女士的大弟弟说:“仍然要继承自己的那一份。”然而,当李女士找到二妹反映这样的情况后,二妹坚称:我们有协议,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目前,这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结合本案,李女士姊妹之间签定的房产继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见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履行该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瑕疵,李女士的大弟弟可要求李女士的二妹参照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的应得财产份额合理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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