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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上诉权争议聚焦两方面:
从制度目的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提高效率、节约资源。若犯罪嫌疑人认罪后上诉,就违背制度初衷,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程序倒流,影响效率。
从权利性质讲,上诉是被告基本诉讼权,不能因认罪认罚被剥夺。后续被告或因新情况、证据,或觉量刑重而上诉。实践中,检察机关或因上诉违背具结书而抗诉,让上诉权行使有压力和不确定性。
2025-10-03 18: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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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认罚上诉权存在争议,一方面其上诉被指违背制度初衷、浪费资源,另一方面上诉权作为基本诉讼权利不应被剥夺,且行使上诉权面临压力和不确定性。
法律解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又上诉,会导致司法程序倒流,这与制度初衷相悖,增加了司法成本。然而,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这是由法律明确赋予的。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在后续可能发现新情况、新证据,或觉得量刑过重,此时行使上诉权是其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能因被告人上诉违背具结而抗诉,让上诉权的行使充满变数。当遇到认罪认罚上诉权相关法律问题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专业律师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3 17: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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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上诉权争议本质上是制度目的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冲突。从制度目的看,认罪认罚后上诉违背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初衷,造成程序倒流;但从权利性质讲,上诉是基本诉讼权利,不应因认罪认罚被剥夺。
2.为平衡两者关系,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确保其充分理解制度内涵和后果,减少后续因误解而上诉的情况。其次,建立专门的复查机制,对于被告人以新情况、新证据或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案件,快速审查,若理由不成立则及时驳回,避免程序过度拖延。最后,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标准,避免随意抗诉,保障被告人合法上诉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025-10-03 16:4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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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制度目的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使之前的诉讼程序出现反复,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影响了司法效率,这与制度设立初衷相背离。
(2)权利性质层面,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应被随意剥夺。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后,可能遇到新情况、新证据,或认为量刑不合理,行使上诉权是其合法权利。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能会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让上诉权的行使面临压力和不确定性。
提醒: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时要权衡利弊,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抗诉风险。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对上诉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3 15:1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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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制度目的层面的争议,应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强调效率,但不能完全忽视被告人合理诉求。可建立专门审查机制,对被告人上诉理由进行审查,若理由合理,不应认定其违背制度初衷。
(二)针对权利性质层面的争议,要保障被告人基本上诉权利,避免因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被变相剥夺。同时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条件,防止随意抗诉给被告人上诉带来过度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表明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应随意被限制。
2025-10-03 14:46: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