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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上诉权存在哪些争议

罗** 湖北-咸宁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03 14:14:19 408人阅读

认罪认罚上诉权存在哪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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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上诉权争议聚焦两方面:
从制度目的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提高效率、节约资源。若犯罪嫌疑人认罪后上诉,就违背制度初衷,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程序倒流,影响效率。
从权利性质讲,上诉是被告基本诉讼权,不能因认罪认罚被剥夺。后续被告或因新情况、证据,或觉量刑重而上诉。实践中,检察机关或因上诉违背具结书而抗诉,让上诉权行使有压力和不确定性。

2025-10-03 18: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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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罪认罚上诉权存在争议,一方面其上诉被指违背制度初衷、浪费资源,另一方面上诉权作为基本诉讼权利不应被剥夺,且行使上诉权面临压力和不确定性。
法律解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又上诉,会导致司法程序倒流,这与制度初衷相悖,增加了司法成本。然而,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这是由法律明确赋予的。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在后续可能发现新情况、新证据,或觉得量刑过重,此时行使上诉权是其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能因被告人上诉违背具结而抗诉,让上诉权的行使充满变数。当遇到认罪认罚上诉权相关法律问题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专业律师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3 17: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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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上诉权争议本质上是制度目的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冲突。从制度目的看,认罪认罚后上诉违背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初衷,造成程序倒流;但从权利性质讲,上诉是基本诉讼权利,不应因认罪认罚被剥夺。
2.为平衡两者关系,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司法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确保其充分理解制度内涵和后果,减少后续因误解而上诉的情况。其次,建立专门的复查机制,对于被告人以新情况、新证据或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案件,快速审查,若理由不成立则及时驳回,避免程序过度拖延。最后,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标准,避免随意抗诉,保障被告人合法上诉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025-10-03 16:4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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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制度目的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使之前的诉讼程序出现反复,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影响了司法效率,这与制度设立初衷相背离。
(2)权利性质层面,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应被随意剥夺。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后,可能遇到新情况、新证据,或认为量刑不合理,行使上诉权是其合法权利。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能会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让上诉权的行使面临压力和不确定性。

提醒: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时要权衡利弊,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抗诉风险。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对上诉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3 15:1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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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制度目的层面的争议,应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强调效率,但不能完全忽视被告人合理诉求。可建立专门审查机制,对被告人上诉理由进行审查,若理由合理,不应认定其违背制度初衷。
(二)针对权利性质层面的争议,要保障被告人基本上诉权利,避免因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被变相剥夺。同时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条件,防止随意抗诉给被告人上诉带来过度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表明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应随意被限制。

2025-10-03 14:46:01 回复

一、商标争议的含义1、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2、评审程序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3、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二、商标争议的实质商标争议是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之争,是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行为。它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三、商标争议的类别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着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四、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五、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申请须知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4、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六、商标争议手续《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必须首先由争议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下载或打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依照要求填写一式两份,附以理由书和证据,在法定时限内由代理机构或亲自寄送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交纳商标评审费。手续不全或超过时限的,以及不缴纳商标评审费的,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裁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争议人的争议理由和事实转送被争议人,被争议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有权答辩,必要时,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争议双方公开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争议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定。七、商标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5、交纳评审费6、证据材料A、商标使用的时间;B、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C、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D、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E、其他7、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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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17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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