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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中止需注意哪些事项

钟** 浙江-舟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03 11:30:00 336人阅读

认定犯罪中止需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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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犯罪中止需从自动性、有效性、时间性三方面判断。
法律解析:自动性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基于自身意愿放弃犯罪,而非受外界强制,像因同情被害人放弃犯罪就满足自动性,因害怕刑罚放弃则不满足。有效性方面,行为人不仅要放弃犯罪意图,还得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若结果仍发生,通常不认定为犯罪中止,但采取真挚防止措施的可酌情从宽。时间性上,犯罪中止可出现在犯罪预备、实行及实行终了但结果未发生阶段,在各阶段有相应表现都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准确掌握这些要点对认定犯罪中止至关重要。如果在犯罪认定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0-03 16: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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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中止需从自动性、有效性和时间性三方面把握。自动性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基于自身意愿放弃犯罪,而非受外界强制,像因同情被害人放弃犯罪才符合,因害怕刑罚放弃则不算。有效性方面,行为人不仅要放弃犯罪意图,还得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若结果仍发生通常不认定为犯罪中止,但采取真挚防止措施可酌情从宽。时间性上,犯罪中止可发生在犯罪预备、实行及实行终了但结果未发生阶段,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预备阶段放弃预备行为、实行阶段放弃实行行为、实行终了采取措施避免结果,都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为准确认定犯罪中止,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否符合自动性;严格核查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实际效果;明确犯罪行为所处阶段,结合各阶段特点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2025-10-03 15:5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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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动性是认定犯罪中止的重要因素,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基于自身意愿主动放弃犯罪,而非受外界强制。判断时要分清是因内心意愿还是外部压力导致放弃。例如因害怕刑罚放弃,这受外界威慑影响,不属于自动放弃;而因同情被害人放弃,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意愿,符合自动性要求。

(2)有效性要求行为人不仅放弃犯罪意图,还需切实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若结果还是出现了,通常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如果行为人采取了真挚的防止措施,量刑时会酌情从宽处理。

(3)时间性方面,犯罪中止可出现在犯罪预备、实行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未发生的阶段。在不同阶段放弃相应行为或采取措施避免结果,都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提醒:
认定犯罪中止较为复杂,不同案件情况各异,需准确分析自动性、有效性和时间性。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3 15:5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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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自动性时,要区分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基于自身意愿,还是受外界强制。基于自身意愿放弃,像因同情被害人而放弃犯罪才符合自动性;若因害怕刑罚等外界因素放弃则不算。

(二)确认有效性,行为人不仅要放弃犯罪意图,还得切实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若结果还是发生了,通常不认定为犯罪中止,但要是采取了真挚的防止措施,可酌情从宽处理。

(三)明确时间性,犯罪中止能发生在犯罪预备、实行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未发生的阶段。在预备阶段放弃预备行为、实行阶段放弃实行行为、实行终了采取措施避免结果,都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25-10-03 14:0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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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中止,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自动性,指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是出自内心意愿而非受外界逼迫。像因同情放弃犯罪就符合,因怕刑罚放弃则不算。

二是有效性,行为人不仅要打消犯罪念头,还得切实防止犯罪结果出现。若结果还是发生了,通常不算犯罪中止,但采取了积极措施的可酌情从轻。

三是时间性,犯罪中止可在预备、实行及实行终了但结果未发生时出现。在相应阶段放弃行为或避免结果,都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2025-10-03 12:10:2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应从保护对象、损失计算方法等方面着手分析。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范围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换句话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对间接后果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就只限于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追究刑事责任。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在这里,如何理解“直接经济损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上所规定的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民法上规定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在刑法上只计算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数额。而在民法、行政法上的损失金额不仅要计算本金还要计算利息。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只能是前述四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的消费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于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取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这属于行政法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与刑事案件的损失计算方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前者表现在两者都对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侵犯法律所规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行为所引起的直接损失予以计算;而后者表现在刑法只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计算直接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计算间接损失。三、善意取得应受到保护正确处置非法利用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是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合理延伸。对此,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以下两种处置方法:(一)由工商管理机关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二)商业秘密权利人收购、销售侵权产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如果不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就应该由权利人收购,而不能直接由工商机关监督销毁,否则就可能破坏交易公平。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出于商业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基于商业目的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应当严格区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营利的商业行为和消费侵权产品带来利益的行为。无论是生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还是消费该种商品,都会给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带来利益,但他们的法律性质不同:生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给权利人带来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购买、使用、消费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如果流入市场可能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应由工商管理机关监督销毁或者由商业秘密权利人收购、销售。我国刑法对直接利用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谋利的,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通过消费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谋利的,不论用于消耗性的消费,还是用于生产性的消费都没有规定刑事责任。消费者购买用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一般发生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下:一是消费者事先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保护购买者所取得的所有权;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前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知情,而是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取得所有权,法律应该给予保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只要行为人的取得属于善意取得,其就取得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其行使自己的这些合法权利。如果对于这种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公权力过分扩张,就会侵犯公民的私权,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求收购该侵权产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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