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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可否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李* 北京-朝阳区 结婚咨询 2025.10.03 10:05:48 428人阅读

他人可否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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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他人婚姻存在无效情形,利害关系人可准备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以重婚为由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申请;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申请;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申请。
(二)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供能证明婚姻无效情形的证据,如重婚的相关证明、未达法定婚龄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证明等。
(三)法院受理案件后,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如实提供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025-10-03 16: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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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人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有权向法院提出此请求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分情况而定:重婚的,是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达法定婚龄的,是未达婚龄者近亲属;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是当事人近亲属。
3.需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受理后会审查,确属无效婚姻会判决宣告无效,且此类案件一审终审。

2025-10-03 16:1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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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他人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若确属无效婚姻会作宣告判决且一审终审。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不仅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不同情形下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申请;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申请;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近亲属可申请。申请需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会依法审查,一旦确定是无效婚姻就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且这类案件一审终审。如果大家在婚姻效力方面存在疑问,或想了解自身是否符合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3 15:0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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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该请求。利害关系人范围依不同情形而定,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提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提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近亲属可提出。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要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查,若婚姻确属无效,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且此类案件一审终审。
为维护婚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相关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基层组织可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婚姻法律知识。当发现可能存在无效婚姻情形时,符合条件的主体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2025-10-03 13:4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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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他人具备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有权向法院请求宣告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有婚姻当事人,还有利害关系人。
(2)不同理由下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以重婚为由请求的,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提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未到法定婚龄者近亲属能申请;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近亲属可请求。
(3)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要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查,若婚姻确属无效,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而且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提醒: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有严格的主体和程序要求,不同案情对应主体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3 11:47:5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哪些请求权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况不同,《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明确了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况不同,《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明确了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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