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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杨* 内蒙古-乌海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03 01:07:21 438人阅读

哪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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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姻生活中,要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做好明确区分和证据留存,比如房产的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其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时,确保款项用途明确,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三)若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财产只归一方,要保存好相关合同文本等证据。
(四)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保留购买凭证等能证明其专属性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10-03 06: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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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婚前财产,结婚前拿到手的,属于个人。
二是人身损害获赔补偿,因有特定人身属性,归个人。
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里确定只给一方的财产,尊重当事人意愿。
四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具个人属性。
五是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明确范围可避免纠纷,保障权益,有疑问可找律师。

2025-10-03 05:0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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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的补偿或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明确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不同的考虑。婚前财产在结婚前就已取得,自然属于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是对受害者个人的补偿,仅归一方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具有特定个人属性,也应属于个人。清晰界定这些财产范围,能有效避免夫妻间的财产纠纷,保障个人财产权益。若在夫妻财产归属方面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3 04:1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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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五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此举可避免夫妻财产纠纷,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1.婚前财产是结婚前取得的,属个人财产。因结婚不会改变其属性,所以仍归个人。
2.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具特定人身属性,是对受损害方的补偿,仅归一方。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具特定个人属性,归其个人。
5.对于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需依具体情况和法律判断。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025-10-03 03:4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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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就已获得的财产,因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所以属于个人财产范畴。比如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类财产是对受到人身伤害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与受伤者的人身不可分割,因此仅归一方所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处分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由于其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是仅供一方使用的物品,所以属于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法律的兜底条款,为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提醒:夫妻在处理财产时,应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范围,若对财产归属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3 02:49:58 回复

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则是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只能依据法律和的授权管理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但他们并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国家对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中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在我国仅表现为国家可以将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而国家土地所有权则不允许转让,只能为国家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但从地域上来分,国有土地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一类在城市规范区外。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只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第72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并不因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即使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的,也要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城市规划区”不等于“城市市区”,因为“城市规划区”实际上是一个由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也有“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适用于本法。本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只有依法征收成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

【法律意见】特殊工种概念:  特殊工种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办理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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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婚前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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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9 169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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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0 15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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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担保物毁损后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替代性物品;特定货物交易中已全额支付对价的货物;已交付但未完成产权证书的财产;所有权专属国家且禁止转让的财产;破产企业工会财产均不属于破产财产。其他特殊情况也需考虑。

    2024.05.19 21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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