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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发现串标如何处置

张** 甘肃-酒泉 工程招投标纠纷咨询 2025.10.02 08:50:08 463人阅读

招标过程中发现串标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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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招标时发现串标,投标人相互或与招标人串标,中标无效。会按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到十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按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到十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到两年投标资格、公告,甚至吊销执照。
2.串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造成他人损失的要赔偿。
3.行政监督部门依情节处罚,如警告、责令改正等,还要重新组织招标保证公平。

2025-10-02 12: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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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招标过程中发现串标,中标无效,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行政监督部门会作出相应处罚,还需重新组织招标。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会导致中标无效。对于此类串标行为,会按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公告,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若串标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情节对串标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并且要重新组织招标以保障公平公正。如果您在招标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2 12:4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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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中发现串标需严肃处置。投标人串标中标无效,会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相关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情节严重会取消一定期限投标资格甚至吊销执照。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情节轻重对串标行为警告、责令改正等。
3.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行政监督部门加强监管,对招标全程严格把控,及时发现并制止串标行为;二是重新组织招标,确保后续招标活动公平公正;三是建立串标行为黑名单,让违规者受到更广泛约束。

2025-10-02 12:4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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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招标中,一旦发现串标行为,若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将被判定无效。相关方不仅要面临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会被没收。情节严重的,会被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公告,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2)如果串标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监督部门会根据串标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并且,为保证招标公平公正,需重新组织招标。

提醒:
招标活动参与各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串标行为。若遇到复杂的招标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0-02 11:0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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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串标,判定中标无效,对相关主体进行罚款。对投标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若串标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监督部门依情节轻重,对串标行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重新组织招标保障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5-10-02 10:21:39 回复

一、可以在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章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签字并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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