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董事、高管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侵害股东利益,股东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二)若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起诉,或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股东利益受难以弥补损害,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三)若其他股东直接侵害利益,被侵害股东收集相关证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若公司董事、高管侵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书面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起诉;若监事侵害利益,可要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起诉。若相关方拒绝或超三十日未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可自己起诉。
2.若其他股东直接侵害利益,被侵害股东收集证据后,可自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结论:
处理侵害股东利益纠纷,若公司董事、高管或监事侵害利益,股东可书面请求相关主体起诉,符合条件时股东可自己名义起诉;若其他股东直接侵害利益,被侵害股东可收集证据以自己名义起诉索赔。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公司董事、高管侵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起诉;监事侵害时,可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若相关主体拒绝、超三十日未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而面对其他股东直接侵害利益的情况,被侵害股东收集证据后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若您在股东利益方面遇到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处理侵害股东利益纠纷可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当公司董事、高管侵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起诉;若监事侵害利益,股东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若相关主体拒绝起诉、超三十日未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若其他股东直接侵害利益,被侵害股东收集证据后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股东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
2.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3.遇到纠纷可先尝试与侵权方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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