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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年轻气盛,闹事,被判了拘役,但是没有羁押,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谁拘传?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你好,很荣幸能够回答“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谁拘传”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据传措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拘传没有先置程序。但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拘传适用存在先置程序,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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