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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五块钱东西会受到什么处罚

张* 广东-茂名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9.30 08:54:55 304人阅读

偷五块钱东西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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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偷五块钱东西被认定情节较轻,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返还财物,诚恳接受批评教育。
(二)若盗窃者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处罚时可向公安机关说明年龄情况,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若盗窃者不满十四周岁,监护人要重视起来,对孩子严加管教,避免其再次出现类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5-09-30 14: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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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五块钱一般不算犯罪。按治安管理规定,盗窃财物可处五日到十日拘留,还能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因金额仅五元,常被认定情节轻。实践里,公安可能批评教育、让返还财物,不拘留或罚款。
3.若盗窃者是十四到十八岁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岁,不予处罚,但要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025-09-30 13: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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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偷五块钱东西一般不构成犯罪,通常会被认定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能批评教育、责令返还财物,不拘留或罚款;未成年人有不同处理方式。
法律解析: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公私财物的,有相应处罚规定。偷五块钱因涉案金额低,通常属情节较轻情形。实践中,公安机关多会对行为人批评教育并责令返还财物,而不进行拘留或罚款。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五块钱,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盗窃,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为准确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30 11:2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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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五块钱东西一般不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因涉案金额低,通常认定为情节较轻。
2.实践中,公安机关多会对行为人批评教育、责令返还财物,而不进行拘留或罚款。
3.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盗窃者,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建议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以教育为主,让行为人认识到错误。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同时,社会也应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法律素养。

2025-09-30 11:1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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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偷五块钱东西一般不构成犯罪,而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鉴于涉案金额仅五元,通常会被认定情节较轻。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返还财物的方式处理,而不进行拘留或罚款。
(3)若盗窃者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时应从轻或者减轻;不满十四周岁的,虽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提醒:
即使金额小的盗窃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30 09:51: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到立案数额,不构成盗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到立案数额,不构成盗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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