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具体定罪标准如下: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起点。
- **挪用公款用于其他用途**: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这里“数额较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用公款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将从重处罚。此外,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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