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黄冈法律咨询 > 黄冈刑事诉讼法律咨询 > 罪犯死亡后是否仍需进行庭审
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18631629906

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15210882063

师瑞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罪犯死亡后是否仍需进行庭审

杜* 湖北-黄冈 刑事诉讼咨询 2025.09.27 12:16:28 464人阅读

罪犯死亡后是否仍需进行庭审

其他人都在看:
黄冈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黄冈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罪犯死亡,基于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的追究会根据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处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侦查机关撤销案件,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停止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3)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通常法院会终止审理,不过若能确认其无罪,则宣告无罪,保障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4)由于庭审核心是认定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死亡使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缺失,庭审也就失去实际意义。

提醒:
若案件涉及罪犯死亡情况,家属或相关人员需留意不同阶段处理结果,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7 17:18:00 回复
咨询我

(一)若处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侦查机关要及时撤销案件,停止相关侦查活动。
(二)当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检察机关应果断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束审查起诉流程。
(三)要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法院通常要终止审理;若有足够证据能确认被告人无罪,就应当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025-09-27 15:47:20 回复
咨询我

1.罪犯死亡后不用庭审。按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要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2.不同阶段处理不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侦查机关撤案;审查起诉阶段死亡,检察机关不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法院多终止审理,能确认无罪则宣告无罪。
3.原因在于庭审是为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人死亡后责任承担主体没了,庭审就没意义。

2025-09-27 14:14:0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罪犯死亡后无需进行庭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在司法程序不同阶段出现罪犯死亡的情况,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侦查机关会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检察机关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法院通常终止审理,若能确认被告人无罪则宣告无罪。庭审的主要目的是认定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消失,庭审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如果大家在遇到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27 13:45:06 回复
咨询我

罪犯死亡后无需进行庭审,这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逻辑。法律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要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处理方式: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法院通常终止审理,能确认无罪则宣告无罪。这是由于庭审旨在认定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死亡使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消失,庭审失去实际意义。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况时,及时准确作出相应处理,确保司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宣传,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处理原则。

2025-09-27 12:48:49 回复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制是人民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⑴一审合议庭①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②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7人组成。③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⑵二审合议庭人民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⑶复核庭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⑷重审、再审鼎尝尺妒侔德踌泉穿沪案件合议庭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⑸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刑诉法解释”364条)。2.合议庭的组织⑴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如果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助理审判员也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提出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刑诉法解释”111条)。⑵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⑶只有审判第一审案件,才可以(而不是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⑷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⑴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⑵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除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⑶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⑷案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⑸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案;⑹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原则上应当作出裁决。4.合议庭(包括独任的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⑴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下列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只有当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⑵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