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发放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提前准备好申请离婚登记所需的各类材料,避免因材料缺失耽误申请。
2.在冷静期内慎重考虑,确定是否真的要离婚。
3.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以免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只是离婚程序的开始,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携带规定材料,这是启动协议离婚的法定步骤。
(2)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为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置的重要环节。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婚姻关系的慎重对待。
(3)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才会予以登记并解除婚姻关系。若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意味着离婚程序终止。
提醒:
在申请离婚登记前,要确保考虑清楚。冷静期内和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都需留意时间节点,避免错过申请导致离婚程序重新启动。不同家庭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一)准备阶段:确定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前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二)申请阶段: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完成申请后拿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处理:在三十日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持相关证件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四)领证阶段: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若未共同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双方签好离婚协议书后,要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2.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发回执单起三十天冷静期内,一方反悔能持相关证件撤回申请。
3.冷静期结束后三十天内,双方再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符合条件就予以登记并发证,婚姻关系解除。若未申请,视为撤回申请。
结论: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要按规定流程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及后续申请等环节,符合条件才解除婚姻关系,未按规定申请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登记有严格程序。首先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时带齐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之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才会予以登记并发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若未在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系列程序是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在离婚登记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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