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觉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规定,可在授权公告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
2.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不具法律效力。基于该专利签的许可、转让合同,可能要返还费用或担责。
3.宣告无效前法院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等,宣告决定通常无追溯力。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赔偿。
1.专利无效宣告是指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认为授权不符合规定,可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会对基于该专利的相关合同产生影响,此前签订的许可、转让合同可能需返还费用或担责。
2.不过宣告无效决定对之前已执行的侵权判决、调解书、纠纷处理决定及已履行的合同无追溯力,这保障了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但如果是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则应给予赔偿。
3.建议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专利相关交易时,充分做好专利有效性的尽职调查。专利权人应秉持诚信原则,避免恶意行为导致的赔偿风险。若对专利有效性存疑,可及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此前相关合同可能需返还费用或担责,且宣告决定对已执行的判决、处理决定及已履行的合同一般无追溯力,但恶意造成损失需赔偿。
法律解析:根据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起,单位或个人认为授予不符规定可请求宣告无效。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从授权开始就无法律效力,基于该专利的许可、转让合同等要依具体情况处理。不过,对于宣告无效前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等,宣告决定通常无追溯力,这保障了已完成法律程序的稳定性。然而,若专利权人存在恶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需给予赔偿。如果大家在专利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对于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后,及时收集该专利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若拥有被宣告无效专利的相关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要根据合同具体情况,与对方协商费用返还或责任承担事宜。
(三)若因专利权人的恶意受到损失,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要求专利权人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专业解答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二、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业解答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专业解答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未返还的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等,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额或部分返还。
专业解答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未返还的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等,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额或部分返还。
专业解答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未返还的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等,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额或部分返还。
律师解析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有下列理由: (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 (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 (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 (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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