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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诊所误诊药钱可以退吗

赵* 河南-鹤壁 税务信息查询咨询 2025.09.24 02:54:03 415人阅读

小诊所误诊药钱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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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诊所误诊药钱能否退还视情况而定。若能证明误诊是诊所过错所致,消费者依据民法典,有权要求退还药钱,因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药费损失包含在内。
(2)消费者要收集相关证据,像病历、诊断报告、收费凭证等,以此证明存在误诊情况以及药费的支出。
(3)解决途径上,可先和诊所协商退款;若协商无果,能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4)要是诊所虽误诊,但所开药物对病情有一定作用,可能无法全额退款。

提醒:消费者遇到小诊所误诊,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权益。不同情况退款结果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4 07: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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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赔偿条件:若能证明误诊是诊所过错所致,可要求退还药钱。判断时需看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损害。
(二)收集相关证据:要收集病历、诊断报告、收费凭证等证据,以此证明存在误诊和药费支出的情况。
(三)选择解决途径:先尝试与诊所协商退款;若协商无果,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还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四)考虑药物作用:若诊所虽误诊,但所开药物对病情有一定作用,可能无法全额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5-09-24 06:0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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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诊所误诊后药钱能否退还,要看具体情况。若能证明误诊是诊所过错,消费者可要求退钱,因为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有错致患者受损要担责,药费损失在赔偿范围内。

2.消费者要收集病历、诊断报告、收费凭证等证据,证明误诊和药费支出。可先和诊所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或走民事诉讼。

3.若诊所误诊,但所开药对病情有一定作用,可能无法全额退款。

2025-09-24 05:0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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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诊所误诊药钱能否退还需视情况而定,若能证明是诊所过错导致误诊,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但所开药物有一定作用时可能无法全额退款。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药费损失包含在赔偿范围内。若要主张退款,消费者要收集如病历、诊断报告、收费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存在误诊和药费支出。可先尝试与诊所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诊所虽误诊,但所开药物对病情有一定作用时,退款金额会受影响。如果遇到小诊所误诊药钱退还的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9-24 04:1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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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诊所误诊药钱能否退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若误诊是诊所过错所致,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药钱,因为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诊疗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药费损失在赔偿范围内。

若要维权,消费者应收集病历、诊断报告、收费凭证等证据,以此证明误诊和药费支出。可先尝试与诊所协商退款。若协商无果,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也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不过,若诊所虽误诊,但所开药物对病情有一定作用,可能无法全额退款。所以消费者维权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争取合理赔偿。

2025-09-24 03:12:5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香料;(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假药的范围,加重处罚;(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并没收财产首先、矫味剂及辅料的,假药和过期药是不同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销售劣药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没收财产;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四)被污染的。2;(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并处罚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进口;(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假药论处.劣药的范围;(三)变质的,过期药属于劣药,销售假药的、142条分别规定了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劣药罪;(3)超过有效期的,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并处罚金:(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刑法》第141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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