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时间。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减少不必要的离婚。
2.对于设置离婚冷静期这一举措应客观看待。一方面,它能让一些因一时冲动提出离婚的夫妻冷静思考,避免因情绪化而做出错误决定。另一方面,可能会让一些确实感情破裂、急于摆脱不幸婚姻的人感到困扰。
3.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冷静期内提供婚姻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夫妻更好地沟通和处理矛盾。二是简化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的,应开辟快速离婚通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的时长是三十日,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开始计算。这一规定为冲动离婚的夫妻提供了缓冲时间,避免因一时意气而做出不可挽回的决定。
(2)在冷静期内,只要一方反悔不想离婚,就可按规定撤回申请。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保障了其自主选择权。
(3)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若未共同去申请离婚证,会被视为撤回申请。这要求双方在冷静期后需及时行动,以完成离婚登记程序。
提醒:
离婚冷静期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需明确其期限和规则。若情况复杂或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想离婚,要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决定离婚,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因未共同申请而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单开始算。
2.冷静期内,若有一方反悔,可带本人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还得填撤回申请书。核实无误后,登记机关会发确认单,并留存相关材料。
3.冷静期结束后三十天内,双方没一起去领离婚证,就当作撤回申请。
结论:离婚冷静期是三十日,期间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证也视为撤回。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算,时长三十日。在此期间,若有一方不想离婚,可按规定程序撤回申请。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机关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相关材料也会存档。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如果大家在离婚相关事宜上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律师解析 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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