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股东退股禁止协议书通常无效。股东退股权是法定权利,《公司法》明确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协议排除股东法定退股权、限制基本财产权利,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司法》立法精神,会被认定无效。
2.不过,若协议对退股条件、程序等作合理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部分条款可能有效。
3.解决措施与建议:签订协议前,仔细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排除法定退股权等无效情形。若协议存在可能无效的条款,及时与相关方沟通修改。同时,依据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约定退股事宜。
法律分析:
(1)股东退股权是法定权利,《公司法》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像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情况,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股东退股禁止协议书若排除股东法定退股权,限制股东基本财产权利,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司法》立法精神,通常会被认定无效。
(3)若协议对退股条件、程序等进行合理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部分条款可能有效。另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只要不违法也可从其规定。
提醒:
签订股东退股相关协议时,要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避免排除股东法定退股权。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签订与股东退股相关的协议,应避免完全禁止股东退股,不能排除股东法定退股权,否则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二)可在协议中对退股条件、程序等进行合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部分条款能保持有效。
(三)在制定协议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公司法》立法精神,保障股东基本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通常,签股东退股禁止协议书多为无效。股东退股权是法定权利,特定情形下,像公司多年盈利却不分红,股东可要求公司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依章程办,但不能违法。若协议排除法定退股权、限制财产权,违背公平与立法精神,会被认定无效。
3.若协议合理约定退股条件和程序,且不违法,部分条款可能有效。
结论:
签订股东退股禁止协议书通常无效,但对退股条件、程序等合理约定且不违法的部分条款可能有效。
法律解析:
股东退股权是法定权利,《公司法》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像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退股禁止协议书若排除股东法定退股权,限制股东基本财产权利,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司法》立法精神,就会被认定无效。不过若协议合理约定退股条件、程序等且不违法,部分条款是可能有效的。如果在股东退股协议方面有疑惑,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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