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盗窃后直接使用银行卡内现金,卡内金额算作既遂数额。这意味着一旦实施此类盗窃行为并使用现金,卡内金额即为盗窃既遂的认定依据。
(2)获取密码等信息后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卡内资金,按实际转移金额认定盗窃数额。这种情况下,实际转移出去的钱才是法律上认定的盗窃金额。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以实际使用金额认定盗窃数额。即使用了多少,盗窃数额就是多少。
(4)仅窃取银行卡未获取密码等信息,未实际控制卡内资金,卡内金额一般不认定为盗窃数额;若后续获取密码并使用,使用部分认定为盗窃数额。同时,认定盗窃数额需结合取款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
提醒:在涉及银行卡盗窃案件中,证据对金额认定至关重要,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一)直接使用银行卡内现金,以卡内金额认定为既遂数额。这种情况操作较为直接,直接使用卡内资金说明行为人已控制该笔款项。
(二)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资金,以实际转移金额认定盗窃数额。这是因为实际转移的金额才是行为人真正非法占有的部分。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以实际使用金额认定盗窃数额。体现了对实际非法占有金额的认定原则。
(四)仅窃取银行卡未获取密码,未实际控制资金,卡内金额一般不认定;后续获取密码使用的,使用部分认定为盗窃数额。这遵循了行为人对资金实际控制和占有的认定逻辑。同时,要结合取款、转账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为上述盗窃银行卡金额认定的处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1.盗窃后直接用银行卡内现金,卡内金额算既遂数额。
2.获取密码等信息,通过网络或第三方平台转走卡内资金,以实际转走金额定盗窃数额。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处罚,以实际使用金额算盗窃数额。
4.仅偷卡未获密码、未控制资金,卡内金额一般不算;后续获密码使用,使用部分算盗窃数额。认定要结合取款、转账记录等证据。
结论:
盗窃罪中银行卡金额认定要区分不同情形,依据行为方式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盗窃数额,并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在盗窃罪里,银行卡金额认定有多种情形。若直接使用卡内现金,卡内金额就是既遂数额;通过网上银行等转移资金,以实际转移金额认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实际使用金额认定为盗窃数额。若仅窃取银行卡未获取密码,未实际控制资金,卡内金额通常不认定;后续获取密码并使用,使用部分算盗窃数额。这些认定方式有明确法律依据,体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如遇涉及盗窃罪中银行卡金额认定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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