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婚前申请购买且付全款,登记在该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用争取分割,因为此房属对方个人财产。
(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先自行协商分割方式。
(三)协商不成时,等待法院综合购房成本、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对房屋贡献等因素判决。
(四)若法院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接受补偿。
(五)若双方都不想要房屋,配合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然后分割所得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论:
离婚案件中经济适用房产权分割分情况处理,婚前一方申请购买并付清房款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属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决,还可拍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明确规则。婚前一方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完成支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因其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财产属性明确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共同所有,所以经济适用房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协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不成法院综合考虑购房成本、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房屋贡献等因素,是为保证分割公平合理。若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拍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也是合理的处理方式。若遇到离婚时经济适用房产权分割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申请购买并支付全部房款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资金也由一方独立承担,符合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首先鼓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购房成本、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一般会将房屋判归一方,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3)若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然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提醒:
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时,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1.离婚案件中经济适用房产权分割因购买时间不同而有不同处理方式。婚前一方申请购买并付全款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属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综合购房成本、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对房屋贡献等因素判决,一般判归一方,获得方按标准补偿另一方。
3.若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分割。
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经济适用房产权分割时,应尽量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咨询专业律师,向法院起诉时积极提供购房成本、对房屋贡献等相关证据,以争取合理的分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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