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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李** 广东-深圳 公司解散咨询 2025.09.20 06:20:36 320人阅读

公司注销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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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注销后未清偿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担责后若认为相关人员有过错可追偿。
法律解析:
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执照。分公司是总公司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财产,无法独立担责。分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并入总公司,所以未清偿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总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后,若认定相关人员对分公司债务产生存在过错,可依法追偿。如果您在分公司债务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9-20 08: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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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具独立法人财产,不能独立担责,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公司可设分公司,设立时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执照。
3.分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一般由总公司负责。其债权债务会并入总公司。
4.若总公司担责后,觉得相关人员对分公司债务有过错,可依法追偿。

2025-09-20 08:2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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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注销后未清偿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这是因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财产,不能独立担责,注销时债权债务并入总公司。
为应对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总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
2.当分公司面临注销时,总公司要及时清理分公司的债权债务,避免遗留问题。
3.若总公司承担债务后,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过错,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追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0 08:0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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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是基于法律对分公司性质的明确界定。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财产。
(2)分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由总公司负责。这是由于分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会并入总公司,总公司需要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若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后,认为相关人员对债务产生有过错,可依法追偿。这为总公司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

提醒:
总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若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后追偿,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20 07:5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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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公司应积极对分公司未清偿债务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合理的偿还计划。
(二)总公司若认为相关人员对分公司债务产生有过错,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依法追偿。
(三)若面临债权人追讨分公司债务,总公司要与债权人积极沟通,说明情况,争取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5-09-20 06:48:0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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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26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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