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1 原则
(1)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1.2 管辖
(1)区(县)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3)两个以上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1.3 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5)有关部门移送的。
1.4 立案
①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构管辖。
②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③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1.5 调查取证
①调查取证要求
(1)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2)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简易卫生行政处罚(又称当场卫生行政处罚),一般使用的是如下卫生监督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二、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对公民个人处罚1000元以上、法人或组织处罚3万元以上,需要听证的)使用如下卫生监督文书:卫生监督意见书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调查──→合议记录(可以是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的等)↓↓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询问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3、封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6、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8、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9、产品样品确认书
10、技术鉴定委托书1
1、检验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陈述和申辩笔录→复核→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是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问题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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