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要先确认公司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可通过查询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财务状况信息。
(二)核实名义股东是否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查看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文件。
(三)即便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出资责任承担约定,债权人仍可要求名义股东担责。
(四)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债权人无需过多关注此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
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名义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其追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法律解析:
名义股东虽记载于股东名册却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依据法律,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而名义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便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出资责任承担的约定,也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不过,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若遇到类似追债难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1)名义股东虽记载于股东名册,却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且名义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即使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约定,此约定也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债权人的追债权利不受该内部约定影响。
(3)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以此来弥补自身损失。
提醒:
债权人追债时需确认公司财产状况及名义股东出资情况。名义股东应注意留存与实际出资人的相关约定,便于事后追偿。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1.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向名义股东追债,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且名义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便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出资责任承担约定,也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债权人在追债前应充分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情况,确定名义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名义股东在承担责任后,要及时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应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避免因股东出资问题引发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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