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南法律咨询 > 南沙群岛法律咨询 > 南沙群岛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 法院如何进行法定继承份额判决

法院如何进行法定继承份额判决

付* 海南-南沙群岛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9.15 18:30:29 365人阅读

法院如何进行法定继承份额判决

其他人都在看:
南沙群岛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南沙群岛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遵循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若无特殊情况,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二)照顾特殊继承人,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给予照顾。
(三)考虑扶养情况,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四)尊重协商结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可不均等。
(五)保障胎儿权益,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若胎儿娩出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09-15 22:33:0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法院判决法定继承份额通常按同一顺序均等分配,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不均等,要为胎儿保留份额,按公平合理原则判决。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这体现了公平性。对生活特殊困难又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照顾,是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是对其付出的肯定。有能力不尽扶养义务少分或不分,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约束。继承人协商一致不均等,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为胎儿保留份额,保护了胎儿权益。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确保结果公平合理。若您在法定继承份额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5 21:21:5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每个继承人基本的权益。
(2)对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是出于人道主义,保障其基本生活。
(3)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是对其付出的认可和鼓励。
(4)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或少分,这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约束。
(5)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不均等,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6)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保护了未出生者的权益,若胎儿娩出是死体,按法定继承处理。

提醒:
法定继承情况复杂,各案情况不同,若遇到法定继承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15 20:00:14 回复
咨询我

法院判决法定继承份额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继承人情况依法判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有特殊情况会有不同处理。
1.特殊困难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2.扶养贡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以体现对扶养行为的肯定。
3.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体现法律的公平。
4.胎儿继承份额: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娩出为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5.协商不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也可不均等。

2025-09-15 19:57:59 回复
咨询我

法院判决法定继承份额,规则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2.生活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照顾。
3.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4.有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5.继承人协商一致,份额可不均等。
6.为胎儿保留份额,娩出为死体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会综合考量,公正判决。

2025-09-15 18:52:4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后该份额应该怎样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案情】李大的父亲生育三子女,李父出世后,留下一笔银行存款12万元。为了继承份额与李二和李三发生争执,李大便以请求分得四万元存款的主张两兄妹。可在宣判前,李三明确表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为此,李大请求变更自己诉讼请求为六万元,针对李大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得到支持,产生不同意见。【分歧】第一种观点:李大时请求是分得四万元遗产,不可支持变更(增加)其诉讼请求,即李二可分得六万元遗产。即使增加请求,也得另行再。第二种观点:李三明确放弃财产继承的份额,李大和李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彼此享有均等比例继承权。【管析】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里只是明确了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的时限等情形,说明法律规定支持继承人一般可以放弃财产继承权利。其二、《继承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章节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情形的,其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既然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将其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何况法定继承人中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又为何不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办理呢。其三、《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解释为当出现其中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就意味着不放弃的所有继承权利人的继承份额相对增加,如果有明确表示部分放弃的,是继承人自己的权利。其四、李大请求变更自己诉讼请求为六万元,在其没有具备继承法所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得遗产的情形下,符合“一般应当均等”原则。其五、即使《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后,没有明确规定出该份额的财产的处理规定,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处理,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