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律师,最近在处理赡养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法理学的呢??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1.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
(1)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
(2)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
(3)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4)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
(6)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
(7)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
(8)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
(9)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10)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关于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法理学这个问题,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
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
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
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
(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
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
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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