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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案件

姚** 云南-昆明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9.13 12:38:59 431人阅读

什么情况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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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财产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利主体非夫妻双方、基于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方婚前已取得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其财产来源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关,归属清晰,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所以相关纠纷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涉及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权利主体不只是夫妻双方,并非单纯的夫妻财产纠纷。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依法属于个人财产,围绕其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夫妻财产纠纷范围内。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因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个人所有,相关纠纷自然也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如果遇到类似情况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13 17: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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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案件:
财产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如一方婚前已取得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归属明确,不涉及分割。
财产权利主体非夫妻双方,如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属于单纯夫妻财产纠纷。
基于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相关纠纷不在此列。
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具特定人身属性,归个人所有,相关纠纷也不属于。

2025-09-13 16:1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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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情况包括财产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利主体非夫妻双方、基于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一方婚前取得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归属清晰,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
2.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涉及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因有其他主体参与,不属于单纯夫妻财产纠纷。
3.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按规定为个人财产,围绕其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
4.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个人所有,相关纠纷不在夫妻财产纠纷范围内。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遇到财产纠纷时,应先确定财产性质和归属,若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2025-09-13 15:3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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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在婚前已由一方取得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其归属清晰,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类纠纷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
(2)财产权利主体涉及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家庭共有财产纠纷,由于涉及其他主体,不属于单纯的夫妻财产纠纷。
(3)依据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围绕该财产的纠纷不在夫妻财产纠纷范围内。
(4)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个人所有,相关纠纷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

提醒:在处理财产纠纷时,要准确判断财产性质和归属,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5-09-13 14:4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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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不属于夫妻财产纠纷案件情况的总结及建议:
(一)对于一方婚前已取得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财产,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保留好能证明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据,如购房合同、车辆购买发票等,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时,要明确区分夫妻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可通过协商或订立财产协议的方式确定各自份额。
(三)若财产是基于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应保存好赠与合同等相关文件,以证明财产归属。
(四)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要清楚其个人财产属性,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09-13 14:04:12 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标的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你好,属于共同债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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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1 24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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