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排除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不算共同债务。
2.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算共同债务。
3.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共同债务,法院不支持。
4.夫妻明确约定某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情,可排除共同债务认定。
在夫妻债务认定中,多种情形可排除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以及夫妻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充分了解资金用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以确保债务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避免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个人债务的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债权人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结论:在多种情形下可排除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如一方超家庭生活所需负债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负债以及夫妻有明确约定且债权人知晓的债务。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本身不具有真实性,自然不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从法律层面也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另外,夫妻双方若明确约定某笔债务为个人债务,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同样可排除共同债务认定。如果在夫妻债务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当债权人无法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可收集相关消费记录、经营资料等证据来证明该债务非共同债务。
(二)若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要收集能证明双方串通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对于夫妻一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可收集警方的相关处理记录等作为证据。
(四)若夫妻双方有债务为个人债务的约定且债权人知晓,要保留好约定的书面材料以及能证明债权人知晓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算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对非举债方权益的保护,避免无端背负债务。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本身不具有真实性,自然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此规定防止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3)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法院不支持第三人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主张,这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4)若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某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也可排除共同债务认定,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提醒:
面对债务问题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性质。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解决方案。
专业解答应当被排除的辨认笔录包括辨认没有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人之前就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的,整个辨认活动没有逐一进行的,有给辨认人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以及其他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情形。像是这些辨认笔录,都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律师解析 可以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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